
齐发综合信息网是一个汇集生活服务、商务合作、行业动态与实用指南的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

很多人以为,责任跟着碰撞走,车与车之间没有物理接触,就谈不上赔偿。这种理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注意条文的措辞,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条文从头到尾没有把“碰撞”写成承担责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同样写明: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三者的结合。碰撞可以产生因果关系,避让、变道、遗撒同样可以产生因果关系。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把认定标准说得更直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对事故所起的作用”,法律术语叫原因力。一辆车在车流中突然急打方向,逼得旁边三辆车接连避让,其中一辆撞上护栏,一辆被后车追尾。急打方向的这辆车自始至终没有碰到任何人和物,但它制造了危险局面,是损害发生链条上的一环。认定书上它的名字照样会出现,责任栏里照样会写上“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连环追尾现场的无接触情形,高频出现三种形态,每一种的原因力构成路径不同,认定的难度也不同。
第一种是违规变道或急打方向。车辆在行车道之间突然穿插,后车来不及反应,要么追尾前车,要么猛打方向撞上第三者。这辆车虽然没碰到被撞的护栏和被追尾的车辆,但它的变道行为切断了后车原本安全的行驶空间,属于典型的“以行为制造危险”。认定环节的关键证据是行车记录仪和高速监控,画面里变道轨迹清晰可见,原因力一目了然。
第二种是高速急刹。在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无端急刹,后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追尾的车又推着更后面的车连环相撞。急刹车辆同样可能被写入认定书。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急刹本身不必然构成过错。前方确实出现障碍物、行人或故障车辆时急刹属于正当反应,此时原因力要往前追溯到制造障碍的一方。交警会结合刹车前的路况画面判断急刹有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如果装了行车记录仪,第一时间保存视频就非常关键。
第三种是货物遗撒。货车装载的货物散落到行车道上,后车为躲避货物急打方向、急刹,引发连环事故。遗撒车辆与事故之间隔着“货物”这个中间物,但因果链条反而更好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对载物有明确要求: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遗撒本身已经违法,违法行为与后续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和诉讼两个环节都容易被确认。实务中真正的争议点往往在遗撒方是否“明知”,遗撒方经常抗辩自己不知道货物掉了、已经驶离现场。好在高速公路全程有监控卡口,货物掉落的时间、地点、路段可以通过卡口影像锁定对应车辆,遗撒方“不知情”的抗辩很难成立。
不一样。这是无接触事故里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也是当事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交警的认定属于行政调查程序。交警依据现场勘查、监控调取、车辆痕迹鉴定、当事人陈述作出判断,最终落成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无接触情形对交警的现场勘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接触型事故有碰撞点、有刮擦痕迹、有车损形态可以对应,无接触事故的“痕迹”藏在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里。当事人能做的最有效的动作,是在现场就向交警指明附近路段的监控点位,并主动提交自己的记录仪视频。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三天时间极短,拿到认定书当天就应当决定是否复核。
到了法院,规则又换了一套。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只是一份证据,具备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动摇的终局结论。当事人可以提交对方认定书未采纳的证据,论证认定书对原因力的判断有误,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分配各方的过错比例。实务中出现过认定书写一方无责、法院结合新证据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换句话说,复核没成功不等于诉讼没希望,复核成功了也不代表法院必然照单全收。
两个环节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差别。交警程序中,调查取证主要靠交管部门依职权进行;诉讼程序中,主张对方有原因力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担子落到自己肩上。当事人在交警阶段没有申请调取的证据,到了诉讼阶段要自己想办法申请法院调取,时间越久,监控覆盖周期越短,取证的难度越大。
无接触车主最尴尬的处境,是同时坐在原告和被告两把椅子上。用一个典型场景说明:货车遗撒货物,小车为避让急打方向,撞上中央护栏后横在路中,被后方来车追尾。小车车主没有碰到货车,也没有碰到后车,但认定书很可能写:货车遗撒承担主要责任,小车避让不当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承担一定责任。
这时小车车主有两个方向的主张同时进行。向货车一方索赔,依据是小车车损和人员受伤由遗撒行为的原因力造成;面对后车的索赔,他又要抗辩自己避让行为的原因力有限、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才是追尾的主因。两个方向共用同一份认定书,互相牵制的关系非常微妙。
牵制点一:他对己方责任的抗辩口径,必须前后一致。他在向货车索赔时强调“我避让是本能反应、过错极小”,转头面对后车索赔时不能改口承认自己“避让不当、责任很大”,否则两个案子的陈述互相打脸,法院对可信度的评价会全面下降。
牵制点二:己方责任比例直接决定两头算账的结果。假设法院最终认定小车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过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规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他从货车一方能拿到的赔偿要扣掉自己过错对应的份额,同时他要向后车承担的赔偿也按这个比例封顶。同一个比例数字,一头减少他的进账,另一头决定他的支出。所以在认定书阶段全力争取更低的责任比例,收益是双向的,这正是无接触车主比普通受害人更需要认真对待复核程序的原因。
牵制点三:诉讼策略上可以合并处理。多方事故中各受害人、各责任方之间的赔偿关系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法院会统筹分配。小车车主如果只盯着货车一家起诉,后车另案起诉他,两个案子分别认定事实,结果可能出现偏差。把所有关联方拉进同一个程序,让法院一次性厘清原因力大小,对两头主张的小车车主通常更有利。
不必然相等。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才由各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比例作出调整。认定书是起点,民事赔偿是终点,中间隔着举证、质证和法院的独立判断。当事人把认定书当成终局判决消极接受,或者把复核失败当成放弃诉讼的理由,都是把程序用错了地方。
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诉讼对抗,技术细节密集,证据窗口期短,委托律师协助的价值集中在两个动作上:复核申请的撰写与证据的及时调取。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该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该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也在当地执业。律师的具体执业领域、所在团队的办案方向,建议通过武汉市律师协会官网和湖北省司法厅公示平台核实后再作委托决定。
最后提醒一件事:无论最终是否委托律师,事故发生后头几天自己能做的三件事不要拖。保存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并备份,记下事故路段附近的监控点位并向交警书面指认,拿到认定书后三日之内决定是否申请复核。无接触事故的责任之争,争的就是这几段影像和这几天时间。
关于我们

热点关注